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硬件设施建设和软件服务双提升,全方位、高质量、多举措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作为集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化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注重发挥区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职能作用,依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服务机构,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多功能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一、律师事务所
1.服务介绍。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其主要业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1)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
1.服务介绍。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2)
三、公证处
1.服务介绍。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各类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执业公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3)
四、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区市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1.服务介绍。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区市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服务平台,覆盖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资源,通过三大平台,群众获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模式运行,以服务人员专业化、服务内容综合化、服务形式便捷化为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市法律援助中心是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讼事项代理;负责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指定,为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认罪认罚见证等法律服务;与相关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作,共同为农民工、农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困难职工、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人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引。
2.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4)
五、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1.服务介绍。按照《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 0084-2021),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是基层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重要的基层法治工作机构,在县(市、区)司法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指导调解工作、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相关工作,参与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基层司法所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5)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
1.服务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业务: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掌握本辖区或执业区域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2.市调解协会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6)
七、司法鉴定机构
1.服务介绍。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环境资源损害鉴定四类司法鉴定业务进行登记管理。关于工程造价、司法会计等方面的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对该类企业、公司或鉴定机构没有管理权限,由此类业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独立”的鉴定准则,秉持“谦虚、谨慎、细心”的执业态度,践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建设理念,为社会大众、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关、政府机构、仲裁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知识综合服务,为保障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挥职能作用。
2.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7)